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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

广东绿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广东绿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绿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套期保值是为冲抵现货价格风险而买卖期货合约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商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及产成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及产成品。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绿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需经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科技”)董事会批准,每年套期保值占用期货保证金额度控制在生益科技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生益科技董事会批准。

期货套期保值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生益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生益科技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生益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生益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生益科技董事会授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具体执行。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成立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成员由公司总经理、销售总监、市场总监、财务总监、子公司总经理等组成(5人决策小组)。期货决策委员会组长为公司总经理,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包括公司境内期货保值政策、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授权安排以及风险事故的处理。公司总经理代表期货决策委员会进行境内期货业务授权。

第九条 成立期货套期保值日常工作组,为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工作机构,成员由公司销售总监、财务总监、期货交易员、期货出纳员组成。日常工作组组长为销售总监,日常工作组负责公司套保方案的提出以及期货日常工作安排协调。具体工作如下:

(一)销售总监负责根据公司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的套期保值方案下达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指令和监督指令的执行;

(二)期货交易员负责市场行情的信息搜集、汇总,并编制、提出套期保值方案预案;按照指令进行期货操作,并及时向指令下达人汇报行情变化和走势,核对期货交易记录是否正确,并按照要求编制期货持仓变更报表;

(三)财务总监负责期货出入金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保管,负责期货相关报表的核对及汇总报送,负责对期货业务的核算;

(四)期货出纳人员负责按照期货出入金审批单办理出入金手续,拒绝手续不全的出入金办理指令。

第十条 市场部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相关市场信息,并提供报告给日常工作组。

第十一条 财务部和综合部负责期货业务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监督,设立风控人员专人负责风险控制和合规监督,主要审核境内期货经纪公司资信、监督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方案制定与决策

第十二条 境内期货公司总体保值方案由期货交易员拟定草案,报日常工作组讨论通过后,以套期保值方案审批表的形式提出预案,套期保值预案报期货决策委员会决策,期货决策委员会决策套期保值方案实行钉钉流程审批制,钉钉流程审批通过后的套期保值方案交由日常工作组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方案经期货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分别在公司销售部、财务部、综合部存档。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方案修正。当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公司经营、市场行情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有必要对原来制定的套保方案进行修正。方案修正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公司期货业务授权由公司总经理签署,交易由期货操作人员负责,资金调拨由财务出纳员负责,经纪人员的授权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日常工作组推荐适合的期货经纪公司,由风控人员对其进行信用评估,报期货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签署开户合同,合同在销售部存档。

第十七条 日常工作组负责具体下单操作。交易员按审批后的套期保值方案和销售总监指令选择具体时机通过远程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操作。成交确认后,交易员应于交易当日填写交易确认单,包括交易的境内期货经纪机构、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价位、交易量、交易方向等具体内容,交易当日收盘后及时将交易确认单传递给期货出纳人员,同时将相关信息告知风控员。

第十八条 期货出纳人员在每次交易成交收市后应登陆交易系统下载成交单、标准合约结算明细表、资金情况表,核查交易确认单所列交易内容与期货经纪公司的结算单是否一致,核查无误后签字确认,并于当日将交易确认单反馈至交易员存档。如成交结果有误,结算员应在当日反馈交易员处理。

第十九条 交易人员交易后马上发现存在错单的,是交易方向或交易合约出错的由交易员立即进行反向操作平仓,是交易的量出错的,立即进行反向平仓,将头寸控制在实际计划的量以内,并将出错原因和处理方式进行总结并上报日常工作组组长;期货出纳人员反馈信息给交易员出现错单的,由交易员将错单原因和拟进行的错单处理方案上报日常工作组组长审批,并按审批后的错单处理方案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 风控员负责核查每次交易是否符合公司套期保值决策方案,并对保证金账户风险度实行监控。如发现违规和不按保值方案交易,应及时报相关负责人。

第六章 出入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管理,应对套期保值方案的资金使用做好预算和现金流管理,确保套期保值业务能够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销售总监负责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公司期货专用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如套期保值方案进行修正涉及资金使用预算变化的,交易员应及时通知财务总监预先进行准备。

第七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与公司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公司期货专用账户办理。

第二十五条 如果需要追加保证金,交易员提交期货保证金支付通知单由销售总监、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按公司相关支付程序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期货出纳员每次应及时取得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如对期货经纪公司结算数据有异议,财务部应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期货经纪公司。遇特殊情况,可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期货出纳员负责于月底时核查公司期货盈亏及保证金情况与期货经纪公司结算单是否一致,如无误予以确认后应及时制作月度结算单交会计核算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并应及时将月度结算单传递到交易员存档。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和综合部负责监督期货业务风险政策的执行进行风险评估、监控和报告。

第二十九条 风险控制员要在每年末前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合规检查并出具合规检查报告提交期货决策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生益科技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持仓头寸变动时,交易员当日通过公司钉钉系统向期货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交期货日报并发送期货出纳员及风控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持仓头寸变动时,期货出纳员每月向期货决策委员会书面报告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

第三十六条 风控员每年向期货决策委员会报告开口头寸风险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累计结算盈亏、套期保值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遇有市场价格波动异常、资金出现短缺危机等紧急情况,风控员应及时向期货决策委员会报告风险状况以及可能的规避措施。

第十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销售部、财务部和综合部按照公司有关原始记录要求对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内容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存档2年以上。
第四十条 境内期货经纪合同、授权文件等档案保存期为15年。

第十二章 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和计划、交易情况、结算情况和资金状况等,若有发生以上行为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期货业务的计算机系统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如计算机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或调离,应及时更改计算机密码,如操盘手岗位变动或调离,而下单又是通过电子化交易完成的,必须更改下单密码。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若因未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操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生益科技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生益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生益科技董事会。